①通用工具的領用是以配備定額、周轉定額和消耗定額為依據,根據財務控制的資金限額,采用以舊換新的辦法,一般不需報計劃,但有下列情況應向通用工具庫報計劃:
a.生產任務大、品種增多或機構變動,原有工具確定周轉不開者,于年終盤點后報年新增工具計劃。
b.新品試制或新品生產需領用的工具,應提前一季度報新品工具計劃。
c.臨時急需,而本單位過去沒有領用的常用工具,應提前一個月報臨時計劃。
②凡各單位新增人員和設備需增加工具時,憑工種調令和機床調撥單按配備定額,由工具室負責到通用工具庫辦理領用手續。
③領用工具時,應堅持“報廢領新”,即由工具員填寫”通用工具領報單”一式四份,憑工具臺賬,按規定時間經技監員報廢后到通用工具庫辦理領用手續。
④凡從通用工具庫領出的工具,均應對品種、規格、數量、附件及入庫合格證等進行當面清點,如確定因質量差而無法使用時,應由通用工具庫負責處理。